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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收到环保整改通知书该怎么办?关于畜牧养殖的环保法律

发布时间:2020-01-09浏览次数:286

当前严厉的环保情况,各地被拆迁的养殖场每天都在上演。除了禁养区必须会被拆迁外,如果是在非禁养区,一般都是因为环保问题被要求整改、被处罚、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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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处罚、被拆除之前,一般都会要求整改,没有整改措施、进度、效果后,将可能会处罚,甚至被拆除。

因此,作为养殖场你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你该怎么做?这是非常紧迫、关键的事情,下面用实战经验为你提供参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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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一:马上行动起来,不能坐等

你必须第一时间重视起来 !

因为这关系到你的养殖场生死存亡。而且不要你可能有点关系就可以忽略。你要知道环保问题是没有几个领导会给你说话的,因为被问责后果是很严重的。

你马上寻找和制定解决方案。

可以去寻找当地畜牧局、环保局寻求办法进行解决。一般特别是畜牧局会将专业解决问题的公司介绍给你。

这其中有两种类型的服务公司:

一种是需要你建设大量设施和销售设施给你的公司,如建设沼气池、污水处理系统、粪污发酵系统等,这类公司一般需要你投资较多的设施投入,通过设施来达到环保的要求,这类公司的模式中小养殖场一般是很难承受的。

另外一种是以微生物为主的环保服务公司,这类公司一般利用现有的设施或者稍微进行改造,通过微生物等就达到了解决养殖场环保的要求。下面我们重点介绍。

步骤二、改造从源头减量开始

  • 改造动物的饮水器,让动物喝水时漏出的水不进入粪尿中,直接排出到外面或鱼塘中即可(这种漏出的水是干净的)。

仅此一项,减少整个养殖场的污水三分之一左右。

  • 改变习惯,从过去每天水冲洗栏舍改为干清粪、自动刮粪等模式,尽量做到少冲水或者不冲水,这样,整个养殖场又可以减少约三分之一的污水。

  • 检查一下雨污分流的情况,不可能让雨水、喝水漏水流到粪污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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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中添加益生菌(如养猪添加“养猪专用复合益生菌”),减少臭味、氨气、节料、节药等目的。

2、通过上述措施,从源头上减少了粪污量的产生,粪污仅为动物的粪尿,总量减少了约三分之二的粪污体积总量。对储粪污水池减少了压力,也为处理降低了成本。

步骤三、将已经产生的粪污水进行处理

处理已经产生并储存的粪污及污水进行处理其实不难,主要分为固态粪污和液态粪污,这些粪污不仅产生臭味、苍蝇等,还可能渗透地下或者对外排放,造成对环境的污染,这是环保部门所不能接受的事情。

快速处理方法粪便介绍如下:
1、处理固态粪污技术:

处理的方法很多,主要是将固态粪污好氧发酵成为有机肥技术。将粪污与部分干料(草料、秸秆等进行混合调节含水量)混合,加入专业菌种(推荐使用“高热腐熟菌”),堆积高度1米左右,24小时会升温到70℃以上,48小时左右臭味下降,4-5天翻堆1次(不翻堆也行,速度会稍慢),7-10天就会发酵成为无臭味的有机肥。处理菌种成本每立方一般在几元到十几元。

2、处理液态粪污技术:

根据自己所达到不同要求分别处理技术进行介绍。

①处理成为沼液肥技术:直接在粪污池(养殖废水、污水,可以包含粪渣在其中)每150立方加入1包“畜禽流体粪污快速发酵剂”这个产品(市场价格约120元),7-15天就发酵成为无臭味、对作物不烧根的生物菌液肥,可以直接浇灌作物、农田、树木;

②处理养殖废水成为农用水标准:将产品“养殖场污水生物处理剂”激活后,每500-1000立方使用1包(市场价格约40元/包,1公斤装),前三天每天1次,之后每3天1次,15天左右变成无臭味、可以养鱼的农用水标准;

③达标排放:在②的基础上,再处理15天左右就可以达标排放(国家对养殖废水排放标准为化学需氧量(COD)国家标准是400毫克/升,氨氮国家标准是80毫克/升,总磷国家排放标准是8毫克/升),如果需要水质更清澈或者总磷还有所超标,只要加入“养殖污水快速除磷清水剂”这个产品(处理1立方超标约0.3元左右),就可以让环保监测合格。

步骤四、治标治本长期化

通过上述处理后,要主动告知当地畜牧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处理结果,表明你对这件事的重视与实际行动,一般都是被肯定的。但要长期解决问题,你还需进行如下操作:

1、长期保证从源头控制减量,做好动物饮水漏出的水不进入粪污中、不采用或减少采用传统冲水模式,做好雨污分流;

2、长期在饲料中添加专业的复合益生菌,不仅降低料耗、减少疾病、减少臭味氨气等,还能够更好地让粪污处理变得容易;

3、新鲜粪污直接处理,固态粪污马上采用专业发酵剂进行发酵成有机肥;液态的粪污污水直接使用专业微生物进行处理;

4、粪污处理发酵全部采用封闭式,所有粪污不排出场外,全部粪污资源化。

做好上述工作,并主动告知行政管理部门,一切问题就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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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畜禽养殖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却日益突出,关于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的管理环保部门能做哪些工作?

01

第一,是否所有畜禽养殖都归环保部门管理?

目前,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由环保部门管理,由农业部门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02

第二,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有什么?

根据推荐性的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类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规定,禁止在以下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上述技术规范规定的人口集中区。

在禁建区域附件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0米。

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要求计算畜禽养殖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03

第三,水源地保护区内已建成的规模化养殖场是否必须拆除或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明确“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拆除或是关闭”。在实际认定中,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采取无害化还田的规模化养殖场,只有确实能证明在养殖过程中百分之百做到“零排放”,允许保留。

04

第四,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的选址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的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05

第五,是否所有的畜禽养殖项目都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第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中“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编制报告书,其他的进行登记表备案。”

该处的“其他”指达到依照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的规模化标准的养殖场,且规模未达到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的养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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